安徽省环保厅
厅长是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之一,是本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首长,全面负责本省的环境保护工作。
**职责**
*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;
* 负责本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;
*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;
* 组织实施环境监测、调查、评价和预报;
*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;
* 指导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应用推广;
*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**权力**
* 对本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;
* 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本厅厅长人选的建议;
* 对本厅副厅长进行考核;
* 呈请省人民政府任免副厅长和其他厅级干部;
* 决定本厅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;
* 拟订本厅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,
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;
* 对本厅经费和资产进行管理;
* 决定本厅对外合作事宜;
*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力。
**执行方式**
厅长行使职责和权力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秉公办事,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,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。
厅长对本职工作承担领导责任,副厅长和厅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所分管、承办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。